2024年1月24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辽宁省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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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24-辽宁省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doc
本导则面向沈阳市下辖市辖区、县及县级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明确配建比例、设备选型、电气与监控要求,并对既有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换电站、大型电动工程车、低速电动车等不在适用范围内。
配建标准与选址规则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同步交付车位中配建充电设施不少于总数的10%;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15%配建。住宅小区宜采用交流慢充,公共与社停场宜采用直流快充,室内车位不宜采用直流充电。
设备与电气要求
充电设备须取得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关键零部件具备强制性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民用建筑不宜设置120kW及以上大容量直流设备。住宅类充电设备应具备定时充电与远程通信功能,供电回路须设不大于30mA/0.1s的剩余电流保护,居住区慢充按每桩220V、8kW计算负荷。
监控、安全与验收
充电设施应具备远程通信能力,宜按物业管理区域设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智能有序充电;新建建筑须设视频安防监控并覆盖充电区域。新建汽车库充电设施须集中布置并设独立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地下车库不得设置于地下四层及以下,既有未设火灾报警、排烟、喷淋等系统的地下或高层车库不得配建。竣工验收须系统文件资料齐全,设备型号、数量与配置符合合同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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