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提质增效,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起草了《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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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10-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本意见围绕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旨在通过政府统一开展区域评估、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变“项目等地”为“标准地等项目”,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投产即达效。本意见明确了改革实施范围、基本原则与分年度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30%以上“标准地”出让,2026年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全部实行“标准地”供应。同时,本意见从前期评估、指标构建、供应方式、履约监管、审批服务到全过程协同监管,构建了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闭环,并配套了组织保障、正向激励和宣传引导等措施,为改革落地提供支撑。
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明晰供地准入门槛
本意见要求省级制定主要控制指标,各地结合产业准入和区域评估结果,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为核心,叠加土地产出率、单位能耗标准、环境影响等可选指标,形成差异化、可动态调整的指标体系。控制指标在出让公告中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增设科研投入、技术等软性指标,确保土地供应精准匹配产业需求。
规范净地供应与履约监管,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意见规定“标准地”供应前必须完成区域评估并达到“三通一平”以上条件,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弹性供应方式。项目成交后,建设单位须同步签订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明确达产复核、奖惩措施等事项。各地按标联合验收,运营后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将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实现闭环管理。
优化审批服务与拓展适用范围,释放改革效能
本意见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和“多测合一”等机制,支持企业提前编制设计方案,推动“交地即开工”。同时鼓励将“标准地”制度拓展至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司法处置用地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并引导各地制定操作规范,扩大改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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