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重庆市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替代DB50/457—2012,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工业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长江干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化学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重新界定了化学工业的内涵,明确了化工园区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并针对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分别设定了执行时限。标准将控制项目划分为主要水污染物与特征水污染物两类,全面收紧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常规指标的排放限值,并首次新增了pH值、色度、悬浮物、挥发酚、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全盐量、急性毒性等项目的直接排放要求,同时大幅扩充了特征污染物管控清单。此外,本标准还从监测方案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采样点位建设以及污水排放口规范化等方面,系统规定了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排放控制要求的系统性升级
本标准对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执行路径。化学工业企业废水排入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时,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间接限值,无行业标准的可协商约定并备案,未协商项目则执行本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而排入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时,均需执行更为严格的直接排放限值。这种分层管控模式既尊重了园区集中处理的现实,又堵住了稀释排放的漏洞。
特征污染物管控的精准化设计
标准要求排污单位根据其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产品及中间产物,从表3中自主筛选并申报需控制的特征水污染物项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评审批或排污许可证核发确认后执行。此举将“一刀切”管控转变为基于工艺风险识别的精准管控,显著提升了特征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效能,并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将协商约定项目及特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监测与监督体系的全链条闭环
本标准构建了从自行监测、自动监控到排放口规范化的完整责任链条。排污单位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并公开数据,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标准特别强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并规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与标准不一致的,须在标准实施前依法变更,强化了标准的刚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