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查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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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8.0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查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4号.pdf
本通知旨在统筹部署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地方试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高质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本通知要求各省级普查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与试点市县,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技术力量,严格依据第一批普查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开展调查。本通知强调数据质量第一,要求按统一标准汇交审核,并充分利用已有普查成果与先进技术多源验证。同时,本通知对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报送及问题反馈机制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建立月度进展报送制度与联络员制度,以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统筹推进与任务落实
本通知要求各省级普查办根据《地方试点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强化试点工作统筹,明确各部门与试点市县职责,建强实施队伍。各试点单位须严格遵循试点版技术规范,使用统一开发的普查软件系统及时开展调查。特别要求山东、贵州等5省(自治区)发挥地级市在任务推进和成果应用上的统筹作用,积极探索相关经验。
数据质量保障与进度控制
本通知强调树立质量第一理念,由国务院普查办牵头制定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制度,要求地方各级按统一格式标准开展数据汇交审核。省级普查办须按《地方试点任务》明确的时间节点,做好各行业部门普查试点数据成果汇总,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试点任务。
指导培训与信息报送
本通知要求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克服疫情影响,创新工作方式,尽快开展本行业系统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对地方数据成果做好审核把关。同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省级普查办每月上报试点进展,并尽快确定本地区联络员,于2020年8月15日前书面反馈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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