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25),代替DB13/2322-2016,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医药制造、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炼焦化学、木材加工、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工业行业现有或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并全面更新了控制指标体系、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行为,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优化行业覆盖与排放限值体系
本文件调整了行业适用范围,新增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农药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同时删除了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家具制造业等原有行业。在排放限值方面,更改了非甲烷总烃、苯等项目的限值要求,调整了苯系物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新增酚、氯苯类等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限值,使控制指标体系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
强化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本文件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到企业边界监控,建立了全链条管控框架。在有组织排放方面,明确了各行业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不低于80%的条件,以及燃烧装置基准含氧量换算规则。在无组织排放方面,收严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删除了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监控项目,并收严了其他企业边界甲醛浓度限值,同时要求密闭空间保持微负压、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设施等。
严格监测与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件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规定了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的具体条件,如医药制造等行业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大于0.5kg/h时须配套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明确了监测采样、分析测定方法及数据联网传输要求,并细化了超标判定的规则,即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处理效率不达标即可判定为超标。同时强调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