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2-2025,自2025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河北省储油库在油品储存、收发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覆盖现有储油库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等环节。本规范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收油、储油、发油各工序的密闭操作要求,明确内浮顶罐高效密封、底部发油方式、油气收集系统正压控制、防溢流及在线监测等关键措施,并对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密封点泄漏检测值、罐顶通气孔排放浓度及企业边界浓度设定严格限值,旨在全面强化储油库油气回收与无组织排放管控。
本规范要求收油、储油、发油各环节均须采取密闭措施。收油时通过密闭管道或鹤管连接,置换油气须回收到罐车或送入处理装置;储存汽油和航空煤油须采用内浮顶罐并配置高效密封,浮盘附件保持密闭;发油须采用底部发油或顶部浸没式,油气密闭收集后送入处理装置进行回收,禁止稀释排放,且油气收集系统须维持正压。
本规范设定了分项排放限值:油气处理装置执行NMHC排放浓度限值,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得超过500μmol/mol,罐顶通气孔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0μmol/mol,企业边界任意1小时NMHC平均浓度不得超过4.0mg/m³。同时对储罐浮盘、管线组件等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红外摄像检测不得有油气泄漏。
企业须建立监测制度,对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管线密封点、罐顶通气孔及企业边界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油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须安装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出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仪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超标实时报警。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须达到全部控制要求,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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