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0日,辽宁省水利厅本发布辽宁省《农村供水水质检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文件适用于农村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本文件可作为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的技术要求,覆盖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三大环节。本规范按供水规模划分工程类型,实行分类管理:要求Ⅰ~Ⅲ型工程建立化验室开展水质自检,Ⅳ~Ⅴ型及分散工程可按需开展;同时建立了自检、巡检、抽检相结合的多层次检测体系,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组织年度巡检,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检。本规范还从水样采集保存、检测指标与频率、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为全省农村供水水质安全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根据集中供水工程的不同规模类型,分层设定检测职责与要求。Ⅰ~Ⅲ型工程须按附录A.1的指标及频率严格开展自检,并确保管网末梢采样点覆盖到位,原则上每两万供水人口至少设一个,每个工程不少于一个。Ⅳ~Ⅴ型及分散供水工程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自检。巡检与抽检的指标和频率分别在附录A.2中明确,同时强调当水源水质或处理工艺变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增加检测频次,检测结果超标需立即复测并追溯原因。
本规范从人员、记录、复核三个层面构建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人员须持证上岗,原始记录必须涵盖采集、保存、传输及分析全过程,数据修正采用杠改法并签章,最终报告需经实验人、校核人、审核人三级签字确认。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标中的实验室分析控制要求。技术档案实行分类存档,自检档案由供水单位保存,巡检与抽检档案归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材料仅供查阅,不得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