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规程》DB14/T3542-2025,自2025年10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监测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工作,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类似建筑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系统规定了山西省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环境监测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基本要求、监测准备、监测实施及监测报告四大环节。本规程强调以预防性保护理念为核心,通过规范环境数据采集与分析,为文物建筑的风险预警和科学保护决策提供支撑。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要求组建专门监测小组、制定科学方案、采用符合标准的监测终端设备,对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光照、振动等关键环境参数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规范的监测报告与档案,确保文物建筑在长期保存中免受环境因素侵害。
本规程明确监测工作应成立专门小组,成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技能。在实施前,需全面收集建筑年代、材质、历史修缮等信息,并开展现场勘察,重点排查致灾因素和建筑本体隐患。基于勘察结果制定监测方案,每个建筑单体至少设置3个监测点,重点保护部位和易损区域须加密布点,同时须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编号及建档管理,确保设备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本规程要求监测终端安装应避让文物本体并采用无痕固定技术,由专业人员完成调试与校准。现场监测须按时采集数据并严格执行采样操作规程,记录内容应包含日期、点位、项目及人员等完整信息。采集数据须经分类汇总、完整性审核与异常复查,并采用可靠介质存储备份,鼓励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成果交流。本规程还要求阶段性开展数据评估,对照环境标准或设定阈值,及时调整监测方案或优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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