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T4136-2025,自2025年08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等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苏木乡镇农村牧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立足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系统规定了消防安全组织、工作职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日常管理、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火灾事故处理等全链条要求。本规范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调将消防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与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推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层次灭火救援力量。同时,本规范明确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农牧民等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与义务,强化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大风天防火和重点人群宣传看护,全面提升农村牧区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本规范构建了旗县统一领导下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两级消防安全组织架构,要求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管理,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消防规划实施、经费保障和季节性防火检查;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农牧民则须遵守防火公约,承担保护消防设施、清理可燃物、安全用火用电及参与灭火救援等义务。
本规范对消防安全布局、建筑防火、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提出了具体技术标准,明确消防车道宽度及净高不低于4米,要求利用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保障消防用水,并配备消防泵等供水设备。在建队标准上,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苏木乡镇等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地区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任务。
本规范要求苏木乡镇及嘎查村在重大节假日、取暖季前和大风天气等关键节点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巡查,强化电气线路检修和可燃物清理。苏木乡镇须指导嘎查村将消防知识融入文化服务场所,设置宣传栏和警示标识,定期向独居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牧民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确保预案内容涵盖组织机构、处置程序及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配合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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