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
本修订办法对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的全流程监督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围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后期管理及监督保障等核心环节,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三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本办将地块按用途变更及行业属性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设定调查启动条件与程序,并针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高污染行业原址用地,提出优先拓展为生态空间的要求。同时,本办强化了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规范了修复方案备案、安全施工论证、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及效果评估等重点环节,并对需后期管理的地块设置了长期监测与制度控制要求。
三类地块差异化管控
本办将应开展土壤调查的地块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定公园绿地等敏感用地;乙类为曾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且用途变为非工业用地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转让;丙类为化工、印染、电镀等八个重点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不同类别对应不同的调查启动主体与评审机制,乙类地块须将完成调查作为办理用途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
修复工程全流程规范
对于列入管控修复名录的地块,本办要求修复方案须将能耗与碳排放纳入比选,优先选择原位或生物修复技术。施工前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深度超过5米或存在较大危险情形的土方开挖,须经专家论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须按规定处置,转运污染土壤实行联单跟踪制度。修复后效果评估须重点审查工程规范性与目标达标性,达标且安全利用后方可移出名录。
部门协同与信息联动
本办构建了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名录管理与污染防治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管控与清单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安全施工论证与后续开发指导。要求市县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享土壤污染状况、国土空间规划及供地信息,并对未完成修复的地块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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