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庄雨水排除与内涝防治技术规范》DB11/T2447-2025,自2025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村庄雨水排除与内涝防治系统的基本规定、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雨水排除与内涝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针对北京市村庄雨水排除与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与运维进行了系统规定。本规范强调遵循自然优先、适度建设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村庄地形与既有坑塘沟渠,构建集源头减排、地表与管渠排水、排涝除险于一体的综合性排水防涝体系。本规范明确了不同类型村庄的差异化建设导向,并规定了雨水排除与内涝防治的设计重现期、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等技术参数。在设施建设方面,本规范对低洼院落与道路排水、源头减排设施选型、管渠系统设计、排涝调蓄空间利用及应急管理体系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全面提升村庄应对强降雨的能力,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与正常生活秩序。
本规范确立了村庄排水防涝系统由源头减排、地表与管渠排水、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非工程性措施共同组成,规定系统应与区域防洪排涝体系相衔接,并遵循生态保护与治理要求。根据不同村庄类型,如城镇化村庄、特色保留村庄及整体搬迁村庄等,本规范提出了从补充完善到按标准建设等因地制宜的实施路径,并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行雨污分流。
本规范规定了雨水管渠与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取值,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按城镇标准建设,其他村庄依据规模与影响程度确定标准。本规范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设定为1.5小时至4小时,且进出村庄的路口、公交场站退水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同时对设计降雨、径流系数及数学模型的应用作出了指引。
本规范要求优先利用竖向高差进行地表排水,并统筹建设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源头减排设施。在管渠与排涝设施建设中,本规范强调保护和利用坑塘、河道作为调蓄空间与行泄通道,将其纳入排涝除险体系,并规定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具体安全要求,确保超标雨水有序排放,防止因洪致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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