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导则》T/ZNPAF005—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的原则、内容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
本导则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的技术框架与成果要求,适用于需依法依规开展选址论证的各类重大建设活动。本导则以保护优先、客观严谨为核心原则,系统构建了从项目背景梳理、必要性论证、合规性与可行性分析,到多方案选址比选、生态环境与景观影响评价,直至设计方案优化的完整技术路径。编制内容要求全面评估项目与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符合性,并重点关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控制线的避让与协调。成果形式上,本导则对纸质报告与电子数据的格式、矢量数据坐标系统以及三维模型提交均作出了标准化规定,以确保选址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实施性。
本导则要求编制工作围绕项目落地的合理性展开,依次回应“为何建、能否建、在哪建、建后影响”四个关键问题。必要性分析需区分服务区域发展的重大项目与服务于风景名胜区自身的项目,前者须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与宏观线位比选,后者须阐述对保护利用的促进作用。选址过程中,优先依据详细规划确定位置,改建扩建项目需说明唯一性,其他项目则必须从工程地质、用地条件、生态环境及景观影响等维度进行综合比选,并以附表形式明确比选结论与推荐选址。
选址方案需划定涵盖完整景观单元与生态单元的评价范围,从生态影响与景观影响两个主要维度展开评价。生态评价聚焦生态系统特征、环境质量现状及对大气、地表水、声环境等要素的潜在影响,景观评价则着重分析建设项目对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形态及观景体验的干扰程度,并对建筑体量、形态、色彩等与环境的融合度进行评判。对于涉及游赏路线、居民社会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还需补充开展针对性专项评价,并系统提出避让、修复、补偿及监测等分级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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