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第2部分:塑料制品工业》DB12/T1450.2-2025,自2025年07月0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塑料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及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塑料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本规范为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1450的第2部分,专门针对塑料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本规范在遵循第1部分总则的基础上,结合塑料制品工业的产排污特征,系统规定了验收报告的内容构成、编制工作程序及各阶段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塑料制品工业涵盖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的各类制品生产及废塑料加工再生活动,并详细规定了从准备、核查与整改、监测到最终编写的全流程工作方法,旨在为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提供统一、可操作的技术依据,确保验收工作规范有序、结论科学可靠。
本规范将验收工作划分为准备、核查与整改、监测、编写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要求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并收集环保及工程资料;核查与整改阶段聚焦环保手续履行、项目建成及变动情况,对审批手续不全、环保设施未建成、排污许可不一致等问题明确列出须整改的情形,整改完成后方可进入后续程序;监测阶段则依据项目实际确定监测方案,对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及环境质量开展现场监测。
本规范以附录形式提供了针对塑料制品工业的专项技术支撑。附录B列出了主体工程、储运及公辅工程等核查内容表,确保项目建成的符合性检查有据可依;附录C规定了验收监测的点位、因子及频次,为提升监测方案的科学性与行业针对性提供了直接参考;附录D推荐了适用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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