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回收站建设技术要求》DB12/T1387-2024,2025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回收站站址选择、建设、材料储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回收站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天津市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回收站从选址、建设到运营管理的全链条技术规范,旨在推动沥青路面回收料的资源化利用。本文件明确了回收站的基本功能定位与分类标准,将回收站划分为具备再生利用功能的A类站与具备储存预处理功能的B类站,并对站址选择的地形、面积及排水条件提出了硬性指标。在建设层面,本文件系统规范了场地分区、道路设计、计量设施配置及罩棚搭设的具体参数,强调分区合理与安全环保。在运营环节,本文件对沥青混合料回收料和无机回收料的分类储存、预处理工艺流程与筛分档次、以及再生利用的质量控制均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回收料全过程受控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本文件要求回收站选址须遵循因地制宜、安全可靠原则,规定固定站点的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0亩,且应避开低洼地带。场地建设须将生活、办公、储存与生产区域有效分隔,并配备完善的排水、防尘及计量系统。站内道路需满足双向或单向通行宽度要求,地磅设置应具备称重、记录与数据传输功能,且规格需按运输车辆最大载重量的1.3至1.7倍配置。
本文件要求不同来源与成分的回收料须分开预处理,并明确了破碎筛分工艺流程。规定沥青混合料回收料预处理后应筛分成不少于三档,无机回收料不少于两档,并对其最大筛网尺寸做出限制。在再生利用方面,本文件要求依据回收料类别确定应用范围,再生混合料的生产设备与质量检验均须严格遵循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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