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94-2025,自2025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与危险废物贮存、配伍,焚烧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本文件为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及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物控制与环境管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锅炉和工业炉窑。本规范从焚烧设施技术性能、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环境监测方法及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针对二噁英类、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提出了严格的监测频次与达标判定规则,并对焚烧炉高温段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关键工况参数设定了硬性指标,旨在通过全链条管控实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无害化与减量化。
本规范对焚烧设施的技术性能提出了具体指标,包括焚烧炉高温段温度不低于110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燃烧效率不低于99.9%及焚毁去除率等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现有设施自2027年1月1日起须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烟气污染物限值,新建设施则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即须达标;同时,对废水、厂界噪声及焚烧残余物的属性判定与处置均作出了衔接性规定,确保各类污染物均受控。
本规范要求焚烧单位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并制定监测方案,对烟气中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等主要污染物实行在线自动监测,重金属类污染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类每年至少监测2次。在监督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手工监测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均值作为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依据,并对炉膛温度异常频次及多污染物同时超标等情形设定了具体认定与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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