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风景名胜区拟建项目对景观及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规范》DB34/T5225-2025,自2025年06月0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拟建项目对景观及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内拟建项目对景观及生态影响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安徽省风景名胜区内拟建项目对景观及生态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省内风景名胜区拟建项目的相关评价工作。本规范以保护优先、依法评价、科学评价、客观评价为基本原则,强调从源头预防拟建项目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不利影响。评价工作围绕项目的必要性与相符性、选址选线的不可避让性或唯一性、以及对景观与生态的影响程度展开,重点评估拟建项目对一级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景观、古树名木及重要生态资源的影响。本规范构建了由景观影响指数和生态影响指数构成的定量评价体系,并设置了明确的否决项,确保评价结论具有约束力,同时提出了减缓及保护措施的要求,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决策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规范建立了景观影响和生态影响两套评价指标体系。景观影响评价从景源价值和景观美学两个维度设置指标,通过景观影响指数进行量化分级。生态影响评价涵盖生态系统、生物群落、种群/物种、主要保护对象和生物安全五个方面,通过生态影响指数进行量化分级,最终将影响程度划分为中低度、中高度和严重影响三级。
本规范设立了严格的否决机制,若拟建项目对重要风景名胜资源造成破坏、对一级指标下所有二级指标评分均达90分及以上、或景观影响指数及生态影响指数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则无条件否决该项目。综合结论需在野外调查、数据分析和专家判断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和指标权重评定各项指标的影响程度,明确拟建项目是否可行。
本规范对野外调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景观调查需踏勘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位置与等级。生态调查采用样方法、样线法和渔获物法等,对陆生和水生生态系统、动植物区系、重要物种及生境进行详细记录,并同步记录病虫害和外来物种情况,为影响评价提供实证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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