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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6.0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pdf

2019年6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

本通知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转发文,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降费减负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本通知所转发的核心政策聚焦于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通过免征特定登记类型费用和降低部分登记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并同步明确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的调整。

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措施

本通知转发的政策明确了两类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一是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以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等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二是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并单独核发权属证书的,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每件80元收取。

相关政策衔接与执行

本通知强调,各地在落实减免政策时,须同时严格遵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既有文件,确保收费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与一致性。该减免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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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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