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乡村发展指标体系》DB32/T5118-2025,自2025年05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乡村的指标体系、指标内涵及计算方法、指标权重确定、数据采集与测算、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对县域数字乡村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县域数字乡村发展水平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涵盖指标体系构成、指标内涵与计算方式、权重确定、数据采集与测算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本规范构建了一套可量化的综合评估框架,从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公共服务数字化等维度系统梳理了评价要点,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反映各地数字乡村建设成效与进展。评估采用综合指数法,将水平指数与发展指数按60%与40%的比例合成综合指数,既关注当前建设成果,也兼顾年度增长动态,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本规范将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性评价维度,设置了农村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千兆光网覆盖率、智慧广电乡村建成比例等指标,用以衡量农村网络覆盖水平与通达能力。同时纳入涉农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比例、供水自动化监测率、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站覆盖率等指标,反映数字底座与公共服务的支撑程度。
本规范针对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设立专项指标,包括大田种植信息化率、设施栽培信息化率、畜禽养殖信息化率和水产养殖信息化率。各指标综合考量环境监测、智能控制、精准作业等信息化应用覆盖面积,并依据作物面积占比或产值占比分配动态权重,以准确评估农业生产全链条的数字化转型程度。
本规范从环境监测、政务服务、产权交易、公共安全、应急广播等维度衡量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涵盖农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覆盖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字化监管覆盖率、政务服务可网办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覆盖率和应急广播终端覆盖率。同时关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数字化供给,设置远程医疗覆盖率、智慧教育达标率、智慧养老达标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水平和国家文化专网覆盖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农村居民的数字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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