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DB4403/T593-2025,自202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供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因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导致的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指南提供了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因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后,开展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与评估方法的系统性指导。本指南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为具体数额。评估工作围绕污染持续时间、单位治理成本、调整系数和最终损害数额四个核心参数展开,通过整合施工合同、设备运行记录、污染治理设备市场报价及环境功能区划等多源信息,构建起从污染事实认定到损害赔偿量化的完整技术路径,适用于深圳全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相关损害数额计算。
本指南的工作程序遵循确定污染持续时间、确定单位治理成本、确定调整系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四个递进步骤。污染持续时间依据设备进场、退场及暂停作业等客观记录认定,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单位治理成本基于市场上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备成本及折旧系数计算,颗粒捕集器的折旧系数推荐值为0.25。调整系数则由危害系数、受体敏感系数、环境功能系数和超标系数综合运算得出,其中受体系数取决于排放点与人群集聚地的最近距离,超标系数根据排气烟度超标倍数分级取值。
调整系数的计算引用了国家标准GB/T 39793.1—2020的相关规定,危害系数固定为1.25;环境功能系数根据所在区域为一类区或二类区分别取2.5或1.5;超标系数依据排气烟度实测值超出限值的倍数区间确定。排气烟度限值的选取与深圳市低排区划定政策和设备排放阶段挂钩,低排区内执行III类限值。最终损害数额由各台机械的污染持续时间、调整系数和单位治理成本连乘并逐台累加得出。
本指南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导致的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评估所需基础数据来源广泛,包括施工合同、设备租赁合同、责令整改决定书、现场调查记录、治理设备供应商报价等,确保了评估过程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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