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筛查与调查》DB4403/T592-2025,自202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本文件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指南针对深圳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系统规定了筛查与调查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指南以线索筛查、初步核查、损害调查及档案管理四个阶段为主线,明确了各阶段的事实调查方法与结果判定准则。在工作方法上,本指南强调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相结合,对污染源、污染物迁移扩散路径、受损生态环境状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调查。通过规范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客观性四项原则的贯穿,本指南为案件办理部门提供了判定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损害行为与责任主体是否明确、行为与损害是否具有关联性的操作指引,最终形成调查结论并决定是否启动或继续索赔程序。
本指南确立了案件线索的定期筛查机制,重点从环保督察、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信访投诉及检察机关移送等十类渠道发现案源。核查完成后,案件办理部门须按照规范性附录填报线索清单。
本指南要求对赔偿义务人详细信息、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环境与生态损害后果、污染清理及生态恢复情况等开展深入调查。在鉴定评估方式上,本指南提供了综合认定、委托专家评估和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鉴定评估三种路径,并针对事实清楚、损害轻微、无需补充检测且预估数额低于三十万元的案件,允许采用简易方式综合认定或出具专家意见;其他案件则须委托国家推荐机构或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正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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