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3-2025,自2025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油品运输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监督管理规定,是与国家标准GB 20951-2020并行实施的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现有及新投入使用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油船等油品运输工具的全过程油气排放管理,核心管控对象为运输环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本文件从运输工具硬件配置、密闭性能限值到企业自行监测制度构建了全链条管控体系:要求汽车罐车必须具备公称直径为100mm的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并对油气回收耦合阀等关键部件进行集中布置;明确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值不得超过500μmol/mol,同时给出了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压与负压密闭性限值;规定运输企业须建立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密闭性和泄漏检测,且两次间隔大于3个月,检测结果须依法公开。
本文件对油罐车和油船的排放控制提出具体技术规定。汽车罐车须采用底部装卸油方式,油气回收系统须具备在发油、卸油及运输全过程中将油气密闭输入处理装置或罐体内的能力,不得随意排放罐内油气;铁路罐车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采取减排措施;油船须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每个油仓配备独立透气管线和压力/真空阀,并采用封闭式液位监测系统。运输过程中须保证油品与油气零泄漏,采用红外摄像检测时不得存在油气泄漏现象。
本文件从密闭性限值和泄漏排放限值两个维度设定了量化管控指标。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须通过正加压和负加压两种密闭性检测,规定时间内压力变动值须符合限值要求。运输企业须依据HJ 819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每年对汽车罐车密闭性及运输工具密封点至少开展两次监测,监测间隔大于3个月,原始记录须依法保存并公布。密封点泄漏监测须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在装油前按HJ 733执行。汽车罐车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须向社会公开。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