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浅层地下水划分规范》DB13/T6058-2025,自2025年05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深浅层地下水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以及平原区、山丘区、山间盆地区、坝上高原区的划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的划分。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河北省深浅层地下水的划分依据与方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的界定工作。本规范以地下水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的补排关系及更新性为核心判别原则,综合含水层组结构、隔水层性能、地下水位动态特征及同位素年龄等多重指标,将全省划分为平原区、山丘区、山间盆地区及坝上高原区四个基本类型区,并针对各区水文地质条件差异分别提出划分标准。在平原区,本规范依据第四系含水层垂向分层特征,以第I、第II含水层组为主划定浅层地下水范围,明确了隔水层岩性、厚度及稳定连续性等关键指标;在山丘区,则根据地下水赋存类型及其与大气降水的补排关系进行判定。坝上高原区地下水一般均划分为浅层地下水。
本规范明确平原区第四系含水层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含水层组,浅层与深层地下水的划分以含水层组界线为基础。第I含水层组因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存在直接补排关系,全部划为浅层地下水;山前近源补给区各含水层若更新性强、水位特征对比达标且同位素年龄小于一万年,可整体划为浅层地下水。第II含水层组在更新性强或上覆隔水层不达标、水位特征满足条件时,也宜划入浅层地下水范畴,第III、第IV含水层组一般划为深层地下水。
山丘区第四系孔隙水、风化裂隙水及与降水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构造裂隙水均划分为浅层地下水;岩溶水则按裸露型、覆盖型与埋藏型区别对待,裸露型宜划为浅层地下水,上覆稳定隔水层的覆盖型与埋藏型宜划为深层地下水。山间盆地区将直接接受降水或地表水补给的含水层划为浅层地下水,而当第四系含水层组间存在稳定隔水层且上下水位差超过八米时,下伏含水层地下水划为深层地下水。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