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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6-天津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草《天津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覆盖天津宅基地上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监督管理,围绕质量安全底线,把设计、施工、审批、验收、使用结构安全各环节串成链条,并同步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与农村住宅数据库两项支撑。

分级设计施工

两层及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住宅,村民可委托建筑师、工程师或有资质单位设计,也可选用本市农村自建低层住宅设计图示;三层及以上或设地下室的,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同样分级:低层鼓励委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三层及以上或有地下室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

流程与责任

村民建房前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津心办”提交设计、施工方、计划开工日期等信息并作出质量承诺;完工后自行组织验收,设计方须参加,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通过“津心办”提交验收信息。村民对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使用结构安全主体责任。改扩建须办审批,严禁违规加层、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

工匠与信息管理

市住建委依托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每三年轮训一次,核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证书》,并在“天津市智慧住建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工匠名录和服务平台。同时依托该平台逐步建立包含空间地理、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的农村住宅数据库。

使用结构安全

按“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须定期自查基础塌陷、不均匀沉降裂缝、墙体歪闪开裂、屋顶变形坍塌等问题;区住建委抽查,乡镇对用作经营、三层及以上、设地下室、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住宅常态化排查。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须维修加固、拆除或重建,存在倒塌风险的立即停用、组织撤离并封闭警示,符合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改造范围。

天津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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