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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09-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pdf

2021年12月9日,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

本通知印发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是在2017年版判定清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旨在为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准确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从而及时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本通知同时对贯彻执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监督指导,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指南修订与适用范围

本指南系对2017年印发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进行修订而成,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两个附件。修订工作由水利部监督司组织,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力求使隐患判定更加科学准确,适用于全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与流程

本指南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各单位可根据清单内容直接判定隐患等级。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须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步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

监管督办与问责机制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将采取约谈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清单执行中如有疑问,须及时向水利部监督司反馈。

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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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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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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