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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2.0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林资函〔2023〕35号.pdf

2023年2月7日,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林资函〔2023〕35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森林法》关于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法定要求,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确定的林地面积稳中有增目标,自2023年起在全省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本通知明确了凡是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而永久占用林地的行为,均须纳入占补平衡管理,涵盖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与民生项目以及经营性项目等各类建设工程。同时,本通知要求各地提前谋划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在申请占用林地时同步承诺补充同等面积的非林地,并将其地类变更为林地,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予以确认,以此构建占用与补充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管理范围与适用情形

本通知将占补平衡的实施范围覆盖至所有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情形,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以及商业、工矿业、物流仓储、旅游开发、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这意味着各类永久性占用林地行为均须履行补充林地的义务。

补充林地储备与地类变更机制

本通知规定各市须根据实际占用需求提前谋划并建设补充林地储备库,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时应承诺补充同等面积的非林地作为林地。自2024年起,各市需在每年1月底前依据上年度实际占用面积,组织划定同等面积的补充林地并申请地类变更,有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地类变更结果须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补充林地划定条件与约束措施

本通知强调补充林地必须从非林地、非耕地上划定,且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林业生产基本条件。若某市未按规定划定补充林地并提交地类变更申请,或未报送变更结果,或补充林地未能全部变更为林地,将暂停该市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以此形成刚性约束。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林资函〔2023〕3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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