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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5.01-《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现场鉴定技术规程》NY/T 4617-2025.pdf

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现场鉴定技术规程》NY/T4617-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权益纠纷)现场技术鉴定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涉及权益纠纷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Gbility)(DUS)的现场鉴定,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植物分类的现场鉴定.涉及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DerivedVariety)(EDV)现场鉴定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程确立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现场技术鉴定的完整操作程序,涵盖了从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到出具意见的全流程规范。本规程适用于涉及品种权益纠纷的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的现场鉴定,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植物分类现场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EDV)的现场鉴定可参照执行。本规程明确了委托人、鉴定机构及专家组的职责与资质要求,规定了现场鉴定的组织方式、方法选用、样品采集观测、数据记录和鉴定意见形成等关键环节,并对现场鉴定过程的可追溯管理及信息保密提出了制度性要求,旨在为品种权益纠纷的公正、高效处理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鉴定申请与受理流程

本规程规定,委托人可单方或共同向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规范的鉴定申请表。鉴定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七类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包括适用范围不符、机构能力不足、已有终审决定等。接受委托后,双方签订业务合同,正式启动现场鉴定程序。

现场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本规程要求现场鉴定以专家组形式开展,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主持鉴定工作。专家须具备高级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并遵守利益回避原则。鉴定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标准时经委托人同意可依次选用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地方或团体标准、行业通用方法或UPOV测试指南等。鉴定过程须完成签到、样品确定、性状观测记录、一致性与稳定性评价,以及特异性比对等步骤,必要时可封缄样品留存验证。

鉴定意见的形成与管理

本规程明确现场鉴定结束后,专家组须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鉴定意见,记录不同意见。鉴定意见表须经组长签字、机构签章,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两份留存。鉴定机构须建立全程可追溯管理和信息保密制度,对申请材料、专家组名单、原始数据记录、鉴定意见表及现场影像资料等档案进行完整保存。

《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现场鉴定技术规程》NY/T 4617-2025第1页
第 1 页
《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现场鉴定技术规程》NY/T 4617-2025第2页
第 2 页
《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现场鉴定技术规程》NY/T 4617-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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