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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10-山西省《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14/T 3340-2025.pdf

山西省《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14/T3340-2025,自2025年07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设、调试和验收。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选址、建设、调试和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地表水监测场景。本规范从选址、建设、调试到验收各环节提出了系统性标准,旨在规范集成于箱柜式结构的小型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本规范要求系统具备自动采水、预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能力,明确了站房防护等级、供电保障、给排水设计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标准。在系统集成方面,本规范对常规五参数及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等关键指标的分析仪器性能、自动质控功能及数据采集传输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强调了调试阶段的性能测试与不少于30天的试运行考核,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系统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本规范严格规定了采水口应设在水质均匀、流速稳定的代表性位置,且站房与采水口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米。站房采用占地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的箱柜式结构,需满足IP54防护等级并做好防火、防雷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在配套保障上,系统须配备不间断电源满足停电后2小时运行,并设计无动力排水管路,确保废液依法处置与环境安全。

系统集成功能与质控调试标准

本规范明确了系统应集成采水、预处理、分析、控制及数据传输单元,各分析仪器需具备自动标样核查、关键参数记录及异常报警功能。调试阶段需对采水周期、管路清洗及各分析单元的准确度、重复性等技术指标进行验证,确认联网数据与过程日志实时准确上传。试运行需连续进行不少于30天,期间必须开展标样核查、实际水样比对等质控工作,数据有效率不得低于80%。

山西省《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14/T 3340-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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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14/T 3340-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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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14/T 3340-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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