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低碳/零碳产业园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评价技术规范》DB15/T4007-2025,自2025年05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低碳/零碳产业园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评价的总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评价流程和评价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低碳和零碳为目标进行建设的园区开展能耗和碳排放水平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低碳产业园与零碳产业园能耗和碳排放水平的评价技术准则。本规范立足园区建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了总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评价流程与内容。评价工作围绕能源利用、降碳减污、资源节约、主导产业及生产过程低碳化、建筑及基础设施低碳化、运行管理低碳化、碳清除与碳抵消七大维度展开,共设27项二级指标,实行百分制评分并据此划分等级。本规范要求参评园区须符合环保达标、安全生产、无淘汰落后产能等前置条件,并由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开展评价,确保结论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本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七个一级指标,总分100分。一级指标包括能源利用、降碳减污、资源节约、主导产业及生产过程低碳化、建筑及基础设施低碳化、运行管理低碳化以及碳清除与碳抵消。若遇不适用指标可计为空项,其分值由同级的其他二级指标调整折算,但空项总数不得超过3项,并需提供情况说明。最终根据总得分确定园区能耗与碳排放水平的评价等级。
评价工作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可受政府委托集中开展或由园区自愿申请。评价流程分为制定工作方案、收集资料、组建评审组、文件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以及形成评价结论和报告等阶段。评审组不少于3人,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文件评审不满足要求且经补充完善后仍不符合的,将终止后续评审。评价报告须经非评审组成员审核后提交委托方,报告内容涵盖园区信息、评价目的与范围、过程记录及结论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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