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是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在原有DB11/307-2005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内容涵盖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此次修订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多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如总钒、总钴、二氯甲烷等,并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处理,同时新增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以外的所有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标准对多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以提升水质保护水平。
新增了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进一步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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