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3.02.01-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pdf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执行DB11/ 501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007-2022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相关企业的污染控制行为,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该标准明确了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于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涵盖现有和新建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并规定了具体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运行管理措施。标准内容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实施与监督等,同时引用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作为技术依据,确保排放控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要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对于无法密闭的生化池,需采取局部收集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同时,污泥和栅渣运输环节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遗撒。

排气筒和厂界排放限值

标准明确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且厂区甲烷最高体积浓度不得超过0.5%。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特殊情况除外,若高度低于15米,则排放限值按50%执行。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第1页
第 1 页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第2页
第 2 页
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1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