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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07-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doc

2025年3月7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黑龙江省内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工作,规范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管理,保障城乡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制定《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城镇和乡村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风险分级与管控。

本导则旨在建立黑龙江省城镇和乡村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技术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管控,行业主管,分类处置”的原则,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本导则规定了以栋或结构单元为对象,通过采集建筑的基本信息、建设信息和使用信息,依据管理平台的数据成果,采用决定因素法和影响因素法将使用安全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其中,高风险进一步分为整体高风险和局部高风险。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建筑,本导则分别制定了监管使用、观察使用和正常使用的管控策略,并明确了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的频次及内容要求。同时,本导则详尽列出了地基基础及砌体、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等各类结构构件新增损伤损坏的判定现象,为风险动态识别提供依据。此外,本导则还针对暴雨、冻雨暴雪、大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以及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工程等特定活动,提出了具体的动态管控技术措施,以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的闭环管理。

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本导则采用两种方法综合判定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风险等级。决定因素法基于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的严重损伤、私自拆改主体结构、超过设计工作年限未经鉴定、无正规设计与施工等具体情形,直接判定高风险或中风险。影响因素法则综合考量建成时间、使用功能、承重结构体系、楼(屋)盖类型、使用环境和维修维护六个维度的分类组合,当各项不利因素叠加达到一定阈值时,相应划分出高风险或中风险等级。两种方法评估出的结果取较高等级进行管控。除高风险和中风险外的其他情况,则划定为低风险。

分级管控与动态应对

本导则确立了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管控措施。高风险建筑必须监管使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联合排查;中风险建筑应观察使用,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专业联合检查;低风险建筑可正常使用,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包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当出现新增损伤损坏时,需启动专业辨识程序,严重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技术处置。在极端天气下,本导则要求针对性检查屋面排水、结构稳固性并清理冰雪或加固轻型屋面;对于装饰装修与维修改造工程,则严令禁止未经安全鉴定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或增加较大荷载,并要求对中高风险建筑依据鉴定结论开展设计与施工。

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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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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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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