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一部分:总则》KA/T22.1-2024,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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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01-《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一部分:总则》KA/T 22.1-2024.pdf
本规范是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基础性总纲,系统规定了普查全流程的技术与管理要求。本规范将普查定义为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探查、测试与试验等手段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形成成果的全过程,确立了“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核心原则,明确矿山及矿山企业为责任主体,矿山为实施主体,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相应技术责任。本规范对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三大阶段作出了程序性安排,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并根据采掘工程进展进行常态化补充与修正,旨在从根本上提升矿山灾害风险的识别与防控能力。
普查原则与责任体系
本规范强调普查工作应覆盖矿山范围内所有隐蔽致灾因素,并依据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不同条件分区施策。责任划分上,矿山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需保障资金、物资和人员;矿山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技术管理。当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或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普查不清导致一般及以上事故时,须重新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实施的技术流程
本规范规定普查实施分为物探探测、钻探探查、测试与试验三类手段。物探探测通过地面、矿井或钻孔物探方法初步圈定异常区,并提出验证钻孔建议;钻探探查在技术可行时优先选用地面定向钻孔,用于综合确定致灾因素的几何与属性特征;测试与试验则通过现场测试及实验室测定获取岩样、水样、气样等的属性参数,形成专项报告。
普查成果编制与信息化管理
本规范要求综合各类普查成果编制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内容涵盖矿山概况、以往工作评述、分因素普查成果、灾害风险评价及管控措施等。成果管理强调数字化与可追溯性,矿山须建立数据库或电子档案,依据统一编码规则对图档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至少留存十年,并按规定将报告及评审意见上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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