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荒漠生态系统监测技术规程》DB15/T3891-2025,2025年03月1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荒漠生态系统监测的指标体系、监测技术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荒漠生态系统监测。
本规程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荒漠生态系统监测的技术要求,构建了涵盖监测样地选择与样方设置、指标体系、野外监测技术方法及其他要求的完整技术框架。本规程适用于荒漠生态系统的长期定位监测与生态状况调查,从生物学、土壤、气象水文、环境及灾害五大维度系统性地规范了监测内容,明确了样地选址须远离人为干扰源并具有代表性,样方布设采用灌木样方嵌套草本小样方的分层设计,野外监测方法严格遵循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确保数据获取的科学性、可比性与规范性。
本规程要求监测样地选址须距城镇居民点、国境线不小于10公里,距湖泊水系和道路不小于2公里,样地面积不小于100米×100米,以保障监测对象的原生性与代表性。样方布设采用10米×10米灌木样方内嵌套1米×1米草本小样方的分层格局,实现不同生活型植被的同步监测。监测指标体系全面覆盖灌木与草本层植物种名、盖度、生物量等生物学指标,土壤物理化学性质及微生物指标,风沙、土壤侵蚀等环境指标,以及病虫害与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与频次。
本规程规定植物群落监测需在样方内逐株记录灌木的高度与冠幅,并对优势种选取标准株测定光合器官生物量;草本层采用收割法获取物种生物量,同时搜索并记录小样方外的偶见种。土壤监测需挖掘标准土壤剖面并分层取样,同步在草本样方内以土钻分层采集混合样品,用于容重、有机质、全氮等理化分析。对于气象、环境及灾害指标,本规程明确分别执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土地荒漠化监测方法及入户调查等规定,形成天地一体化的监测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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