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25,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半岛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半岛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5部分,专门针对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而制定。本规范整合并替代了2018版标准,重新界定了半岛流域的具体范围,涵盖青岛、威海、烟台全域及潍坊、日照、东营的部分区域。本规范的核心是依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差异,分级规定了排污单位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完善了对总汞、六价铬、全盐量等污染物的管控要求。同时,本规范明确了从监测方法、达标判定到实施监督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旨在通过更严格的量化指标强化源头减排,支撑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本规范将排放控制分为两级,排入III类地表水或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更为严格的一级标准,排入IV、V类水域或三、四类海域则执行二级标准。规范明确了半岛流域的具体地理边界,并规定各市可在河湖岸线周边不小于500米范围划定缓冲带,该区域内禁止新建污染企业并须逐步清退重污染行业,从空间布局上预先防控污染。此外,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及医疗机构等特定对象的管理。
针对不同去向和类型的污水,本规范设置了差异化的控制指标。对于一般排污单位,规范分列了包含多种重金属在内的第一类污染物和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全盐量、硫酸盐等在内的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在特殊情形上,允许排入受纳水体背景浓度较高区域的含盐废水放宽全盐量和氟化物限值,并规定通过入海排污口或感潮河段排污时不再控制全盐量及硫酸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则要求执行专门标准,并根据接纳工业废水比例和所在区域属性,加严了氟化物及全盐量的排放指标。
本规范构建了严格的合规性核查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结果可直接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强化了执法的即时效力。采样与监测工作须遵循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及相关方法标准,重点排污单位还需依法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在达标核算上,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标,须按基准排水量公式对实测浓度进行换算,以确保排放浓度评价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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