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3部分,专门针对小清河流域,替代了2018年版本。本文件旨在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治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小清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本文件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完整的技术内容和管理规范,适用于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划定控制区并实施分类管控
本文件明确了小清河流域的具体范围及所涉行政区域,根据污染物排放去向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将流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两类控制区,对不同区域执行不同严格程度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提出各市可设置河湖岸线缓冲带,并规定缓冲带内不应新建排污企业,应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从空间布局上强化源头管控。
明确各类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要求
本文件分别对一般排污单位(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规定。对一般排污单位直接排放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分别执行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则明确氟化物、全盐量等特定指标限值,并对其接纳工业废水比例较高时的全盐量排放指标作出差异化规定,同时对排入高背景浓度受纳水体等情形给予适当放宽。
规范污染物监测与达标判定规则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要求,明确了污染物的采样、监测方法及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依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在达标判定方面,规定了手工监测结果超标即判定为排放超标,并允许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依据,强化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执法刚性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