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
本通知旨在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提出系统性要求。本通知围绕技术标准、现势性、价格水平、备案程序和组织保障五个核心维度作出规定,强调基准地价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技术规程编制,确保成果客观反映不同城镇间的经济、区位和土地利用差异;同时要求基准地价保持动态更新,及时反映不动产市场价格变化,明确超过一定年限未更新的成果将丧失在宗地评估和土地供应底价确定中的适用效力,以此强化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严格技术标准与成果验收
本通知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开展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和公布工作,未达技术标准的成果一律不得发布使用。省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区域间的协调平衡,确保基准地价客观揭示不同城镇的真实差异,并重点对成果的技术路线和表达形式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成果督促限期整改。
保障现势性与及时更新
本通知明确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全面更新一次,土地级别因素、土地质量空间分布或不动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更新。凡现有基准地价已超过3年未更新或地价水平已发生显著变化的,须立即启动更新;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不得用于宗地评估,亦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的依据。更新成果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各用途各级别的范围界线、价格标准及修正体系。
客观反映市场真实水平
本通知规定基准地价更新应遵循价值主导原则,优先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测算样点价格,通过适宜的统计分析模型确定各均质区域的客观市场价格水平。更新工作须在符合国家关于不低于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近期市场变化合理调整价格,该上调即上调、该下调即下调,客观反映现时市场一般价格水平,并将成果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实现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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