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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1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5〕9号.pdf

2025年2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5〕9号。

本通知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井工煤矿转为生产矿井期间面临的管理机构调整、系统磨合不足、交叉作业复杂及新招人员操作生疏等突出风险,就加强安全管理作出系统部署。通知要求从联合试运转前的安全准备、试运转期间的过程管控到转生产后的执法检查,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强化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培训落实、风险研判到位、不安全行为管控及系统检验评估等关键环节,旨在防范因管理缺位、人员素质不足和系统不可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设矿井向生产阶段平稳过渡。

健全试运转前安全基础

本通知要求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井下岗位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时,须对各类人员分类分阶段开展安全培训,新上岗职工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培训并考核合格,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实习满4个月方可独立工作;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和全系统隐患排查,上级公司须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启动试运转。

严控试运转期间过程风险

本通知强调联合试运转期间应以系统调试检验为主,及时对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等各系统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和可靠性评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矿井建设单位须加强不安全行为管理,建立岗位“明白卡”和风险“告知栏”,推行“无视频不作业”并与监管监察部门联网,交叉作业实行统一协调管理。试运转结束后应全面分析总结,鼓励按生产矿井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

强化转生产阶段监管执法

本通知明确各部门须建立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严厉查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转生产矿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时必须现场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坚决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5〕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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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5〕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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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建设矿井转生产期间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5〕9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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