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导则》DB65/T4849-2024,2025年02月20日起实施。
本导则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规划、在建或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的技术要求,覆盖从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危险辨识到方法选择、定量计算和报告编制的完整工作程序。本导则依据评估对象涉及的危险物质类型,分别采用事故后果法或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爆炸物的装置和设施按最严重事故情景计算,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则通过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双重指标进行定量评估。此外,本导则明确了评估机构资质、人员能力、评估周期及重新评估的触发条件,并对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了统一要求,旨在为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规范化技术依据。
评估对象与适用边界
本导则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涵盖规划、在建和建成各阶段,同时排除了民爆、烟花爆竹、汽车加油加气站、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及国防科研生产等特殊领域。防护目标指厂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设施或场所,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即为预防和减缓火灾、爆炸、中毒等潜在事故而在装置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风险控制线。
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实施
评估方法的选择以涉及的危险物质类型为主要依据。涉及爆炸物的装置和设施采用事故后果法,按同时爆炸的最大存量构建最严重事故情景,计算空气冲击波超压影响范围;涉及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须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将企业内所有相关设施作为整体进行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计算,并与国家标准规定的风险基准进行对比判定。
评估周期与机构要求
本导则要求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在项目选址、设计阶段即应开展,建成后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当周边环境、工艺设备、人口分布发生明显改变,或发生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源数量显著变化时,须重新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须满足相应的专业资质、职称和工作年限要求,并具备必要的计算软件和仪器设备能力。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