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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0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pdf

2025年2月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

本通知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就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明确,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统一裁量尺度,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该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通知面向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印发,旨在为土地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可操作、可参照的量化标准,以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本通知赋予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允许设区市、县级实施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裁量基准作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确保制度既有统一规范又兼顾地方差异。

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载明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对象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文件末尾注明的文号为浙自然资规〔2025〕2号,并标有统一编号ZJSP63-2025-0002,表明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身份。

审议程序与印发主体

本通知指出裁量基准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予印发,印发主体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日期为2025年1月27日,由厅办公室负责具体印发事宜,体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完整程序。

地方细化权限

本通知特别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权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本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这一安排既维护了省级基准的统一性,又为基层执法预留了因地制宜的裁量空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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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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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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