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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18-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甘资发〔2021〕16 号.pdf
2021年1月18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印发《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甘资发〔2021〕16号。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圈舍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洗消转运、饲料配制和贮存等设施用地。

本指南旨在统一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工作,对用地范围界定、备案程序、选址要求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控制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指南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涵盖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各类生产及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并设计了从拟定建设方案、签订用地协议、申请规划与规划核查到乡镇政府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上图入库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同时,本指南强调科学选址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置了严格的论证、审查与补划程序,以强化耕地保护。

备案范围与程序

本指南严格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畴,涵盖作物种植设施(如温室、看护房、烘干晾晒场所等)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如圈舍、粪污处置场所等)。备案程序方面,经营者须先拟定建设方案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随后向乡镇政府提交申报表、方案、协议及复垦协议等材料。乡镇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将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图入库。

选址布局与耕地保护

本指南要求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引导科学选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并禁止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相关设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本指南实行用地规模与永久基本农田占比“双指标”控制,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须经县级、市级或省级的论证审查,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甘资发〔2021〕16 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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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甘资发〔2021〕16 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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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甘资发〔2021〕16 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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