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合理评估城镇内涝风险,有效治理城镇内涝,加强城镇内涝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正常运行,制定广东省《城镇内涝风险评估与治理技术标准》(送审稿)。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城镇内涝的风险评估、治理以及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应遵循方法正确、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原则,城镇内涝治理应遵循近远结合、绿灰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细则是我国首个系统规范数据产业主体认定与管理的国家级文件,旨在响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统一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分置认定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流转高效的数据产权制度基础。本细则明确了数据产业主体的基本范畴,即直接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技术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并围绕数据产生、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全生命周期,规范了主体类型划分、认定条件、权利义务及监督管理要求,为各地开展数据产业主体认定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尺,有助于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本细则将数据产业主体划分为数据资源拥有主体、数据技术开发主体、数据产品经营主体、数据服务提供主体及数据基础设施运营主体等类型,并分别规定了各类主体的认定条件。认定会综合考虑主体的业务性质、技术能力、合规水平及安全保障措施,要求主体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置了动态调整机制,主体类型可根据业务发展申请变更。
本细则依据数据二十条精神,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了细化阐释。持有权主体享有依法控制和管理其合法获取数据资源的权利;加工使用权主体可在授权范围内对数据进行清洗、标注、分析等增值开发;经营权主体则可将形成的数据产品投入市场流通交易。各类权利须遵循目的限制、最小必要和信息安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本细则规范了认定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发证等工作流程,明确由省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结果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和定期复核,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要求认定主体定期报送年度业务开展和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将组织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法撤销认定资格,确保数据产业主体队伍的整体质量与合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