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幸福河湖评价指南》DB42/T2333-2024,2025年02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幸福河湖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计算方法、指标赋分权重、综合评价、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幸福河湖评价工作。水库及其他水体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构建了湖北省幸福河湖评价的完整技术体系,旨在通过科学、量化的评价方法,衡量河湖在维持自身健康、支撑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体现人水和谐等方面的综合成效。本规范围绕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管理、服务区域经济及公众满意八大维度,设置了23项可量化的二级指标,并规定了指标计算方法、赋分权重及综合评分模型。评价对象为省内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岸线,明确了评价主体、评价单元划分及否决项条件。同时,本规范对标准实施准备、宣贯培训、实施检查及效果评价等环节作出规定,为幸福河湖的遴选与建设成效评估提供统一标尺。
本规范将幸福河湖评价解构为八大一级指标,具体涵盖防洪排涝安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水保障、水质与水域岸线管护、生态流量与堤岸保有、水文化景观与遗产保护、长效管护机制与智慧化水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区域经济贡献,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并根据河流、湖泊等不同评价类型对一级指标设置差异化权重,针对客观缺项指标设有专门的折算修正方法。
本规范设立了严格的否决项,凡未建立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近两年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年均水质低于IV类、存在重大“四乱”问题未销号、健康评价结论为亚健康及以下、或公众满意度测评低于85分的河湖,均不得参与幸福河湖评价。总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河湖,方可推荐参评幸福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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