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DB32/T4967-2024,2025年01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依据、方法、程序、内容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已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系统性技术要求,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卫生学评价,已运营项目亦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围绕保障乘客健康安全这一核心目标,构建了涵盖评价依据、程序、方法、内容及质量控制的完整技术体系。评价工作需综合运用现场调查、检查表分析、检测检验与风险评估等多种方法,对车站及列车车厢内的物理、化学、生物及放射性等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识别与分析。同时,本规范明确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生活饮用水、采光照明、消声防振及病媒生物防治等关键卫生设施状况开展严格检测与评估,并根据结果出具包含明确结论与整改建议的正式评价报告。
本规范将评价内容细化为基本情况分析、健康危害因素识别、现场卫生学调查、卫生检测及报告编制等环节。其中,卫生检测环节规定应选取不少于全线50%的车站及不少于2列编组列车,并在试运行期间连续监测3日,以确保数据代表性。检测指标全面覆盖物理因素、化学污染物、空气微生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及生活饮用水水质等,并针对车站公共区面积和列车编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布点方案。
本规范对评价机构与人员资质提出了明确准入门槛。评价机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实验场所及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测能力。评价团队须由公共卫生、卫生检验及暖通空调等专业人员组成,且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更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经验。此外,对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操作规程以及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均作出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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