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建〔202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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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06-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皖农建〔2023〕150号.pdf
本细则是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为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激发各地建设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为核心目标,适用于各市、县(市、区)上年度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细则构建了涵盖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与支出、竣工验收与上图入库、建后管护与制度建设、日常调度及宣传报道等内容的百分制评价体系,并明确了自评报送、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示、省政府通报表彰及激励资金安排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同时强化了材料真实性监督和加减分情形。
评价内容与流程
本细则明确每年1月5日前,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上年度自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依据日常监测监管情况和自评材料开展综合评价,其中实地评价综合运用省级抽验、日常检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以及审计监督、财政绩效评价等多种手段,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激励措施与结果运用
本细则规定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确定拟激励名单,其中产粮大县占比不低于50%。经公示无异议后,激励名单报请省政府通报表彰,并在分配当年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对被表彰的市、县(市、区)各安排200万元激励资金,全部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监督与加减分机制
本细则强调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扣分或取消激励资格。同时设立正向加分项,对在国务院或省级督查表彰、领导肯定性批示、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及新增耕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县(市、区)适当加分,体现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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