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规则》DB4403/T548-2024,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的基本原则、审查方式和依据、审查程序、审查要点、审查组织和审查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召集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旨在系统确立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的操作准绳,覆盖从审查原则、方式、程序到组织管理的全流程。本规范取代了2013年旧版,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更好地服务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本规范强调技术审查须秉持科学、客观、公正及重点突出的原则,通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专业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本规范重构了审查流程,针对不同类型环评文件设置了差异化的初审、会审及意见出具程序,并配套了严格的审查要点与廉洁纪律要求,以提升审查的规范性与效率。
本规范明确了技术审查所遵循的科学决策、客观公正与重点突出三项基本原则。在操作层面,审查工作采用会审与函审两种方式,其核心依据是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等。所有审查环节均须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保行政效率。
本规范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设计了清晰的审查路径。报告表一般经过初审和出具意见阶段,必要时组织专家会审;报告书则必经初审、专家会审和出具意见三个阶段。规划类文件特别设立了由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会审,审查意见需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程序更为严谨。
本规范以附件形式详细列出了对环评文件类别、审批权限、编制规范性及核心环保措施可行性等实质内容的审查要点。在组织保障上,本规范规定了专家组的人数要求,如报告表会审专家不少于3人,报告书不少于5人,且须为奇数,并确立了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以确保审查团队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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