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旨在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本规范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本规范确立了分级审核审批权限,划定了国家与省级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同时严格规定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强调不得擅自占用基本草原和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在程序上,本规范对申请条件、材料要求、现场查验、办理时限、费用收取及违规责任等环节作出系统性约束,力求从源头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确保征占用行为合法合规。
本规范明确要求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特定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基本草原一律禁止占用。同时,申请征占用草原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且需对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
本规范根据征占用类型和面积划分审核审批权限: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七十公顷及以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亦按七十公顷为界,分别由省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时限原则上为二十个工作日,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本规范要求征占用申请应一次提出,严禁化整为零,仅限分期分段建设项目按规定分次办理。申请获批后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减少面积或变更位置须向原机关申请变更。对非法批准、越权批准、骗取批准、临时占用期满未恢复植被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草原法》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省级主管部门须于每年第一季度汇总上年度征占用情况并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