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规划、保护与利用等全流程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本管理办法将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外的各类国家级自然公园统一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构建起从设立评审、规划编制到监督检查的闭环管理体系。本制度明确了管理事权划分,国家林草局主管全国工作,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各负其责,并对公园内的活动实行分区管控和严格审查,以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目标。
设立、调整与撤销的严格程序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需满足资源典型性、地方级公园运行满两年且规划实施良好、权属清晰等条件,并经由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草局评审。调整范围仅限于国家重大项目、优化保护或处置矛盾冲突等特定情形,原则上不予撤销,仅在生态功能丧失且无法恢复时方可申请。所有审批信息均依法公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以规划为核心的分区管控体系
本管理办法确立了规划作为保护管理基本依据的地位,要求设立或范围调整后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规划期一般为十年。规划允许划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前者侧重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可限制开放;后者可开展自然体验、观光游览等活动,但严禁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开发项目,并严控索道、滑雪场等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
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与监管机制
本管理办法规定公园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符合要求的文体活动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开展相关活动须征求管理单位意见,重大项目建设及高影响项目还须征求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意见。管理单位需加强监督,督促各方依法办理手续并采取保护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