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自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论证、审查、决定及标识牌设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也适用于指导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登记。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从申请到标识牌设立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指南明确了责任主体在提交设置申请时,需根据审批或登记的不同管理类别,填报申请书或登记表,并编制包含论证范围、产排污分析、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影响预测及合理性分析等内容的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本指南详细规范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针对水环境、水生态、环境风险及放射性物质等不同维度的影响分析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本指南还系统规定了主管部门开展设置审查的重点内容、作出设置决定时决定书应载明的信息要素,以及标识牌的样式、材料、颜色、尺寸和牌面信息等技术细节,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
本指南将入河排污口管理分为审批与登记两类,责任主体需分别填报设置申请书或登记表。对于需要论证的情形,本指南要求编制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论证范围需涵盖受纳水体及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区域,并依据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科学确定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量,确保排污方案与水环境保护目标相协调。
本指南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开展水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污染物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同时需分析对水生生境、重要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影响。对于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或放射性物质排放、温排水、氮磷排放等特殊情形,本指南还规定了专项分析和环境风险识别要求,以全面评估排污行为的生态与环境后果。
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设置方案的明确性、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符合性以及排放量核算方法的规范性。同意设置的,决定书须载明排污口基本信息、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等关键数据。本指南还规定,责任主体须在排污口现场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识牌,公开核心信息与二维码,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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