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规范》DB12/T1382-2024,202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基本规定,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备案,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及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涵盖从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监督计划编制、项目划分确认与备案、质量标准核备、质量检测方案管理,到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以及监督档案归档等各环节。本规范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以抽查为基本方式,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监督期自办理监督手续起至竣工验收通过止。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明确了项目法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相关审批文件与参建单位合同等材料,监督机构在受理后签发监督告知书。同时,本规范对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时效、主要内容及监督交底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确立了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后报送监督机构确认或备案、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案须经批准或核备的管控程序。
本规范规定监督检查分为日常与专项两类,内容覆盖参建单位资质复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检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要求对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与闭环整改。在验收环节,本规范界定了法人验收与政府验收的监督职责,明确监督机构须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的验收质量结论进行程序性与实质性检查,并编制阶段验收质量评价意见及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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