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3部分:公用设施项目》DB12/T598.3-2024,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用设施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指标。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本部分是天津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第3部分,专门针对公用设施项目用地。本文件整合并替代了2015年版中市政基础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电力工程、水利设施四个部分,顺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技术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文件旨在通过明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邮政、环卫、消防、水利等十类公用设施的用地管控要求,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本文件详细规定了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单位用地指标、容积率等关键参数,并强调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确需突破标准的须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规模,以保障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
本文件对水厂、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等设施的选址安全和用地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供水设施应避免设置在地质不良或低洼内涝地区,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等级;水厂和泵站周围需设置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排水工程强调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包含再生水系统,且再生水水厂宜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以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本文件涵盖了供电、燃气和供热工程,针对不同类型的发电厂、变电站及燃气场站制定了差异化的用地指标。供电工程鼓励采用大容量风电机组和高效光伏组件以集约用地,并明确了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用地调整规则。燃气与供热工程则根据津城核心区与滨城核心区的不同,采用上下限区间控制用地规模,并对燃煤热电厂、燃气锅炉房等设施的布局和技术条件进行了规范。
本文件对环卫、消防和水利工程用地进行了细化规定,强化了城市基础保障能力。在环卫方面,明确了从生活垃圾收集站到焚烧厂、填埋场等全链条处理设施的用地指标,并要求填埋场库区满足10年以上使用容量。消防工程则补充了消防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的用地控制值,水利工程则覆盖了水库枢纽、堤防等设施的用地标准,确保防灾减灾设施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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